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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档案学会章程
时间:2016-07-14 来源: 作者:

 

滨州市档案学会章程

2014年11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滨州市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省档案学会和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带领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和热心档案事业的同志,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现代、面向未来,推动全市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组织会员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广泛深入地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业务咨询服务活动。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介绍国内外、省内外和兄弟市(地)的档案学研究动态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本市的科研成果。

(三)加强与各市档案学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

(四)编辑出版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五)发展本会会员,并向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和支持档案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从事档案工作,并具有独立的业务工作能力者;

(二)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三)热心档案事业,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档案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对档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五)从事其他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具有一定成绩者。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学会工作建议和批评权;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权;

4、有优先获得本学会编辑的学术资料权。

(二)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2、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编写有价值参考资料的义务;

3、有参加学术研究,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4、有带头贯彻《档案法》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的义务;

5、有协助档案部门广泛收集和征集档案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对有创造性科研成果者和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决定可取消会员资格。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并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学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学会办公地址在市档案馆。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和报告工作;

(三)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交流会,并组织档案学术研讨活动;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成果和论文,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价值较高的档案学科研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会所有活动经费来源均为自筹。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书面材料,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报送滨州市档案局备案,向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注销登记,通知本会全体会员,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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