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正确的观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条档案工作者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坚决同泄露或出卖档案机密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阅、借阅,并严格履行查、借阅手续。
第四条本档案馆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私自为他人查阅、摘抄、复印、拍摄档案文件;不得在任何场合与任何无关人员讨论未开放档案内容。
第五条对涉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涉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馆,对涉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第六条利用涉密档案,必须签订档案利用保密协议书,并严格审批手续,要经制发文件单位领导和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
第七条凡涉及档案密级文件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的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带有机密性档案的内容,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档案、资料。
第八条利用者不得在私人笔记中记录涉密档案内容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之间阅读、谈及机密性文件、档案资料。
第九条利用者对所借涉密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外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条利用涉密档案文件复印规定,绝密件不能复印,只能按规定要求摘抄、摘录;机密件原则上不能复印,必须复印的,按照制度要求复印,利用完毕复印件立即交回档案馆;秘密件可以复印,用完后复印件交本单位档案室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向杂志、报纸、电台等宣传部门投寄稿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公布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内容。
第十二条在档案编研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调阅涉密档案,不得摘录、引用涉密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结束后,要及时归位,严禁档案库外过夜。
第十四条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销毁时应在确保其完全焚毁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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