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档案查阅档案人员需复印档案资料时应提出申请,说明要复印的具体内容,由本馆接待人员审查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复印。
第二条、复印档案资料履行以下手续:一是复印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记录,须分别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同意;二是复印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委(党组)、核心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各主管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三是涉密文件复印,须经各单位主要领导和档案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四是复印一般档案资料、图纸、报表等由查档接待人员审定;五是因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等原因需大量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本馆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印。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档案资料不得复印。
第三条、复印人员应对所有复印的档案、文件进行登记;复印的范围必须与审批的范围一致,不得擅自扩大;当天复印不完的档案资料交回档案馆内保管;档案复印后须将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由查档接待人员查验,核对无误后,由查档接待人员加盖本馆档案复印无效专用章。
第四条、遵守保密规定,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内容一律不得外泄,复印件用完后交回档案室或档案馆,按规定要求及时销毁,不得重复利用或另作他用。
第五条、档案资料禁止拿出本馆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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