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档案接收范围。
1、凡本市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在单位保管十年以上的永久、长期档案,按规定要求全部进馆,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后。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撤并机关、团体单位的档案,按要求应全部进馆。
3、本馆接收档案资料内容为各机关、团体形成的文书、会计、科技、专门档案;文字、图表、照片;纸质、简牍、绢帛、光电磁等各种门类、各种形式和各类载体的档案资料。
4、反映本市及辖区内具有历史价值的著名人物(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保存的科以上死亡干部档案)、著名产品、著名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物等档案以及历史文献、实物等,随时征集进馆。
5、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重点项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随时征集进馆。
6、社会各界社会组织和人士向本馆捐赠或寄存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随时接收进馆,并颁发捐赠或寄存证书。寄存的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归寄存者。对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档案资料,可采取购买的方式随时收集进馆。
7、本市档案馆可向社会发布征集通告,广泛征集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条 凡属本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要如数移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截留。如发现有拒交或截留的,要严格按《档案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档案收集前,要加强与市直各档案室的联系与指导,主动做好案卷质量审核。进馆档案要按规定整理好,做到齐全完整,保管期限准确,整理规范。
第四条 要严格档案进馆前的生物检查,杜绝档案害虫、有害微生物带入档案库房。如有发现,要在入库前进行杀虫、灭菌、消毒。
第五条 市直单位档案移交进馆时,同时移交立档单位编制的进馆档案的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和本馆确定的有关检索工具、数字化档案、数字化目录以及编写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逐件清点核对,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二份,双方各保存一份,档案馆留存的要放入全宗卷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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