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查阅档案
第一条、申请。利用者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
第二条、检索。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查阅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条、借阅。将检索到的目录转交工作人员申请阅览。有数字化的档案可当场阅览。需调用原件的需等工作人员调卷。外借的,请示档案馆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不同意,不予外借。
第四条、归还。档案查阅完毕后,立即归还,外借档案按期归还,档案归还时必须保持档案原貌,并如数归还。
第五条、复制。如需复制档案,向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负责打印、复印。
第六条、出具证明材料。根据查档人的需要,按照制度规定和档案记载的实际,为查档人填写证明材料,并加盖查档案材料专用章。
第七条、查阅人填写查阅利用反馈信息,并签字。
预约查阅档案
第一条、网上预约:在档案馆主页之“档案查询”内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查阅档案。
第二条、确认并反馈。
第三条、按时到网上查阅。
第四条、检查、打印、下载电子文件或调用档案实体查询,复印相关内容。
第五条、提供档案凭证。
第六条、电话预约:通过电话与档案馆工作人员沟通,并说明查档事由、查档时间、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按照电话约定,带齐所需证件,及时到档案馆指定地点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条、按照查阅档案制度要求,实施档案阅览。
第九条、预约电话:0543316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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