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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2015-08-24 来源: 作者: 阅读量:

 

为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档案局(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局(馆)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3至5天报告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并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四、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确定后,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同时,要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建议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人员根据情况可作书面发言,会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向缺席人员通报生活会情况。

六、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通过思想交流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七、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八、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报告会议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干部群众进行通报,接受监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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