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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部分参评条件
时间:2017-01-25 来源: 作者: 阅读量: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部分参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结合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际,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标准、条件等汇总说明如下,如有与现行国家和省、市里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一)参评档案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范围

未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评基本任职年限、学历、学术成果条件

1.管理员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馆员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

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3.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职务2年以上;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3年;

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4.副研究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3年;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撰写过5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

5.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独立撰写出版1部或合作出版3部专著,或在全国性学术性刊物上发表5篇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2)一般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

3)取得符合规定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

2.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8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3.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5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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